发布者:田笑囡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26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3 年 1 月11 日,被告王某饮酒驾驶电动摩托车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田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不承担责任。田某多次与王某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均不配合。
田某委托田笑囡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田某住院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 358 760 元整;2.请求由被告王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
王某辩称,对原告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被告在能力范围内给予赔偿,因为被告驾驶的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是承担事故的全部事故责任的原因之一,但电动车被鉴定为机动车非被告导致,原告横穿马路观察不周,本身也有过错,在裁定责任承担比例时请充分考虑。
法院认为:王某承当事故的全部责任,田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因此王某对田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承担 100%的赔偿责任。经鉴定:1.田某肋骨骨折为八级伤残;多发胸腰椎体突骨折影响功能为十级伤残;2.田某误工时间尚不予鉴定; 3.护理时间为伤后 90 日;4.营养期为伤后 90 日;5.后续治疗费尚不予鉴定。
原告田某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76 490.5 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其余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
百三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田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 276 490.5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3161 元,因原告田某变更诉讼请求,退还原告田某案件受理费 412 元,实际应收案件受理费 2749元,由被告王某负担 2716 元,原告田某负担 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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