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笑囡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12日 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孙某与原告郭某是朋友关系,自
2017年起,被告孙某经常向原告郭某借款,至 2023 年,经双方结算,被告孙某仍欠原告郭某 29 万元。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年息 12%,原告郭某多次请求被告孙某返还借款未果。
郭某委托田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孙某向原告郭某返还借款
29 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2.请求由被告孙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等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欠原告郭某借款
29 万元及利息(自 2023年 3 月 11 日起,按照年利率 1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于 2023年 8 月 30 日前偿还借款本金 15 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
2023年 12 月 30 日前清偿。如被告第一期未按时偿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债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
2825 元,保全费 1970 元,共计 4795 元,由被告孙某承担,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前一并偿还原告郭某。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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