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田笑囡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1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9 年 2
月 11 日,沈某以资金周转为由通过黄某某向赵某借款 62 万元,赵某向黄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62 万元,由黄某某将该款转交给沈某。后经催要,沈某、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
赵某委托田笑囡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赵某的借款
62 万元及利息;2.请求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沈某辩称,该
62万元我通过黄某某借原告的,黄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所以我只能还给黄某某,我已经通过政府还给黄某某。具体黄某某与原告什么关系是她们之间的事。
黄某某辩称,原告诉状陈述是事实,
向原告借款的是沈某,不是被告黄某某,黄某某没有还款义务, 不是适格被告。被告黄某某提交的沈某录制的视频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沈某明确确认将 62 万元还给原告。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通过黄某某账户将借款
62 万元支付给沈某,原告赵某与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法院认定原告赵某与被告沈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通过黄某某将该借款支付给沈某,原告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沈某为原告赵某出具了借条。被告黄某某依据该借条在政府支付沈某债务时领取了该款。沈某已经通过政府偿还了该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沈某偿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黄某某领取该欠款后,应及时该款返还给原告赵某,被告黄某某应返还而未返还,则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偿还
62 万元及从起诉之日按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二十四条、第九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某620000
元及利息(以 620000 元为基数,从 2023 年 1 月 11 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
10000 元,减半收取计 5000 元,财产保全费 3620 元,均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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