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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最终帮助当事人调解并达成离婚协议

发布者:田笑囡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05日 1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自由恋爱,于 2007 年 12 月 25 日登记结婚,婚后于 2011 年 3 月21 日育有一子小A,现跟随男方父母生活。后原被告在生活中经常吵架生气,长期分居,无法共同生活。

涂某委托田笑囡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小A由被告抚养。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和律师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涂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小A由被告黄某抚养,抚养费原被告自行协商。

三、原告涂某经手的债务由原告涂某负责偿还,被告黄某经手的债务由被告黄某负责偿还。

四、案件受理费 300 元,减半收取 150 元,由原告涂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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