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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

发布者:郭丽双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4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三原告
  案件基本情况:

  刘某1、杨某1、刘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方某1、方某2、方某3共同返还刘某1、杨某1、刘某2彩礼41万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方某1、方某2、方某3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方某2、方某3为女儿方某1的婚姻收取刘某1、杨某1、刘某2支付的彩礼41万元,有刘某1、杨某1、刘某2提供的通话录音光盘及证人杨某2的证言在案为凭,结合庭审调查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方某1、方某2、方某3辩解本案彩礼只有16.8万元,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本案刘某1与方某1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根据前述规定,方某1、方某2、方某3依法应酌情返还彩礼,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农村风俗习惯,本院酌定方某1、方某2、方某3予以返还彩礼164000元。方某1、方某2、方某3不同意返还彩礼,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方某1、方某2、方某3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刘某1、杨某1、刘某2彩礼16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计3725元,由刘某1、杨某1、刘某2负担2235元,由方某1、方某2、方某3负担1490元。

郭丽双,法学学士,现执业于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荣获莆田市党员律师,并担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莆田
  • 执业单位: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3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