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丽双律师
郭丽双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福建-莆田
1516047454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7:00-23:00

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郭丽双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500人看过 举报

2023-12-05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被告):林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国某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国某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林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虽然《莆田经营部承包合同》落款处有林某某签字,但当时莆田经营部并未成立,以此认定林某某系承办人,证据不足,结合中共三明市林委党组于1995年2月11日作出《中共三明市林委党组关于林某某等同志任免职务的通知》及《莆田经营部承包合同》中称乙方为“三明市国某某某开发公司莆田经营部”,由此可以认定《莆田经营部承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应为国某某某公司与莆田经营部,林某某系莆田经营部经理,《莆田经营部承包合同》还约定林某某提取的50万元作为国某某某公司向莆田经营部提供的流动资金,而莆田经营部章程中规定经营部自有流动资金50万元来源于三明市国某某某开发公司投资,由此可以认定林某某提取的50万元并非是林某某向国某某某公司的借款,而是国某某某公司提供给莆田经营部的投资款,故国某某某公司以借款为由,要求林某某归还案涉5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综上所述,国某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320元,由三明市国某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郭丽双,法学学士,现执业于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荣获莆田市党员律师,并担任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刑事委员会副...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福建-莆田
  • 执业单位: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50320********8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福建众益(涵江)律师事务所
1350320********87 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