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丽双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3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某上诉请求:改判驳回林某某对郭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郭某某与林某某签订的三份《购销付款协议》中均没有德某公司的印章,一审追加德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德某公司未应诉认可其为协议一方当事人。郭某某、杨某某出具给林某某的《皮款安排计划》中明确还款的主体为郭某某、杨某某,郭某某、杨某某同意由其二人偿还货款,该计划也未提及德某公司,故依据该《购销付款协议》《皮款安排计划》,郭某某应承担偿还货款及利息的责任。杨某某虽然有在《皮款安排计划》中签字,其与郭某某应为共同债务人,现林某某仅要求郭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系林某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郭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7元,由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