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丽双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2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蔡某1、蔡某2、蔡某3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蔡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蔡某某承担。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分家析产协议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后,分家析产协议即生效,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未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对原有财产重新作出的处分实际为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案涉房屋在蔡某4去世后,依法应为吴某某、蔡某5、蔡某6、蔡某某共有。1992年3月16日,吴某某、蔡某5、蔡某6、蔡某某通过分家析产协议即案涉《分房契约》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而1999年4月6日由吴某1、蔡某5、蔡某6共同订立的《分书》中的补充内容对原有家庭财产重新进行了处分,该处分行为损害了蔡某某的利益,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蔡某某同意该重新处分的行为,故案涉《分书》的补充内容实际上为无权处分,不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分房契约》合法有效、案涉《分书》的补充内容无效并无不当。因该《分房契约》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根据该契约的约定,判决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三层楼房中第一层店面房间的一半、第一层原楼梯间后间一间、第二层西侧北向房间一间及第三层西侧房间二间归蔡某某所有亦无不当。蔡某1、蔡某2、蔡某3的上诉理由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蔡某1、蔡某2、蔡某3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上诉人蔡某1、蔡某2、蔡某3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