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郭丽双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2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郭律师代理的原告:林某某
案件基本情况:
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某某向林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1月10日止的利息17280元,及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2.由黄某某承担林某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林某某与黄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黄某某向林某某借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有林某某提供的《借款确认书》一份为据,予以认定。黄某某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清偿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故林某某要求黄某某偿还借款12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林某某请求由黄某某承担案件律师费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林某某上述诉讼请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
裁判结果:
一、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林某某借款12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1月10日止结欠的利息17280元;及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二、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林某某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3952元,减半收取计1976元,由黄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