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由郭律师代理原告陈XX
2020年1月26日20时7分,陈某驾驶闽B**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莆田涵江六一路莆田XX门口路段时,撞到行人陈XX,造成陈XX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陈某驾车逃逸。闽B**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系陈建南所有,由保险公司承保,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莆田市公安局XX分局交警大队对本事故作出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XX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立即送至莆田涵江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2月10日出院,住院15天,花去医疗费54541.47元,医生嘱咐休息三个月,门诊随访。2020年8月7日,经福建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因本事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后期取内固定物治疗费12000元,为此花去鉴定费2600元。原告共有2个子女,大女儿张XX于2006年7月21日出生,小女儿张XX于2013年9月5日出生;原告母亲于1963年2月21日出生,共生育2个子女;均需原告抚养。
裁判结果:该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0000元,其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46748.85元;扣除已垫付9000元,应实际再赔偿给原告137748.85元;
三、保险公司对被告赔偿给原告因本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郭丽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