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文件对原非法采矿罪的入罪标准调整后,安徽省结合实际情况对省内非法采矿、破坏性某矿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调整如下:
1.开采或破坏的矿产品价值>20万;
2.特定矿种价值>10万元;
3.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或破坏价值>10万元;
4.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10万元;
5.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5万元。
法律依据:
1.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皖高法(2017)98号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三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7〕12号 第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