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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成品油不宜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作者:胡锐谨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08次举报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但非法经营罪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故以非法经营罪处罚无证经汽油、柴油理论上是存在缺陷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该条规定,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成立刑法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彻底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证非法经营危化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论证思路。新罪更符合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并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相衔接,形成高低有序的法律体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这一修改,也能有效防止非法经营罪“口袋化”扩张。从立法表述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即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且属于轻罪,最高刑只有一年有期徒刑。相较于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更加轻缓,且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具有实害结果的罪名刑期设置更加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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