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泽鹏律师 时间:2020年05月13日 57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罪责刑相适应,判决后刑满释放!
【案件结果】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在宣判后两个月刑满释放。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人员举报,李XX、唐XX、梁X、张XX等人在某某村生产假冒名酒,公安机关到一出租屋内,将生产假冒名酒的梁X、张XX抓获,现场查获假冒贵州XX酒344瓶,打包机1台,压盖机3台,吹风机3台,铆钉枪3把等包装加工材料。经鉴定,查获的假冒XX酒侵犯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XX”注册商标专用权;查获的假冒XX酒侵犯贵州某某有限责任公司“X”注册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68124元。2018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某某县将李XX抓获;2018年11月1日在某某县将被告人唐XX抓获。
【办案经过】辩护人根据张XX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在案证据,依法提出其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同时,根据其到案后的表现情况、悔罪态度等,依法提出其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张XX依法从轻处罚,在其宣判后两个月即刑满释放。
【风险提示】生产假冒名酒是违法犯罪行为,千万不要为了牟取不法利益走上犯罪道路,进而失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