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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泽鹏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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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诉讼结果】

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14日23时许,田某翻越护网进入贵阳火车站并登上KXXX次列车,在该次列车10号车厢连续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曾某某、蔡某某放置于过道茶几上的OPPOR9(64G)、华为SCL-TL00(8G)、乐视2(32G)手机三部。盗窃得手后,田某欲逃离时被KXXX次列车长李某某,并在贵阳站工作人员和被害人周某某等旅客的协助下,在6号站台将田某控制并移交公安机关。经鉴定,被盗的3部手机共计价值1572元,且已发还被害人。

【诉讼过程】

田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田某系自患有严重高血压的情况下为治病而实施盗窃,其盗窃财物价值小,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认定其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田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应当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



警其未犯,防其未然,以案为鉴,尊法护己。





董泽鹏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贵州刑事律师,中共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2020年度优秀党员律师,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