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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案件】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者:董泽鹏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1日 7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崇德尚法明善恶,专业温度法律人。




【公益案件】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


【诉讼结果】

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Z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Z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H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278.57元。

【案情简介】

Z某与H某于2016年通过网络认识,后发展为恋人。2016年年底,因性格不合,H某提出分手,但Z某不同意,多次使用跟踪、恐吓、威胁等过激方式侵扰H某及其家人,并多次发送短信扬言要杀死H某。2019115日上午9时许,Z某在超市购买菜刀后找到H某,见H某在等候公交车,便上前要求和好。因H某对其不理睬,Z某遂持刀砍击H某的头部,将其砍倒在地后,仍持刀对H某的头部和护住头部的双手进行多次砍杀,造成H某头骨骨折、牙齿缺损、十指断裂等严重后果。因H某多次呼救,现场群众围观并报警。H某昏迷后,Z某才将刀丢弃。经现场群众劝说,Z某才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H某受伤后住院治疗长达37天,仅医疗费就高达人民币187165.87元。H某因本案导致伤残,造受巨额经济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Z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后经鉴定,H某两处伤情属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Z某批准逮捕。H某不服,经重新鉴定,其因外伤致:1、左顶部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构成重伤二级;2、中度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3、全身多处后遗体表条状瘢痕累计长度达40cm以上构成轻伤一级;4、手功能丧失达一手功能16%以上构成轻伤一级;5、右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认真听取了H某的意见,严格审查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经研究讨论,根据有关规定认为本案定性和伤情鉴定存在问题,本案应系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罪,且需要申请重新鉴定。据此,承办律师撰写了书面的代理意见和申请书。

为了依法保障H某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承办律师于201957日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关于H某某被故意伤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代理意见》和《人体损伤程度重新鉴定申请书》,对本案的定罪量刑和证据均提出了法律意见。经审查,检察机关同意对H某重新鉴定。同年7月下旬,检察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认定Z某具有犯罪中止的情节。

201982日,承办律师向审判机关提交了委托手续及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并依法申请阅卷。经审判机关同意,承办律师进行了阅卷。经详细分析,承办律师全面了解了案件情况,于813日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与法官当面沟通交换意见,于819日依法出庭履行代理职责、维护H某的合法权益,并当庭提交了书面的代理意见。

【办案思路及策略】

Z某持刀多次砍杀H某头部等要害部位,持续时间较长,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应系故意杀人,但办案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侦查、批准逮捕。侦查阶段的鉴定意见认为H某的伤情为轻伤,但结合作案手段分析,该鉴定意见不符合客观情况。

承办律师收集司法观点和案例后分析认为:Z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从法理上分析论证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未遂;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Z某的作案手段、主观恶性等,其虽具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只有依法申请重新鉴定,才可能获得客观公正的鉴定意见,改变案件的处理。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挽回经济损失。对于审查起诉阶段无法阅卷的,可以待审判阶段再行阅卷。

【案件办理的启示】

因婚恋纠纷引发的暴力伤害妇女的恶性案件屡见不鲜。一般而言,妇女儿童被害的可能性更高,在暴力犯罪中往往是弱者,生命健康和精神遭受双重伤害。正如本案,被告人最终被法律制裁,但阅卷权的限制、伤残赔偿金赔付的争议也反映出刑事诉讼中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使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大打折扣。完善的法律是妇女儿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因此,亟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为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人民群众保驾护航。




警其未犯,防其未然,以案为鉴,尊法护己。




董泽鹏律师,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狱学专业毕业,法学学士,贵州刑事律师,中共贵阳市律师行业委员会2020年度优秀党员律师,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贵州-贵阳
  • 执业单位: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20120********4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公司犯罪、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