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泽鹏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5日 9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前被羁押,一审适用缓刑重获自由!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根据K某某的情节和人身危险性,采纳承办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K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被告人D某1、D某2一起租赁了贵阳市某某区某某组31号房屋。同年12月,D某1纠集D某2及被告人K某某到达该出租屋,屋内放置有大量的MT酒包装材料,D某1就安排D某2、K某某与其一同分工实施灌装、贴标、装箱等制造假MT酒的行为。同年12月24日,三被告人将制作完成的假MT酒搬至D某1的面包车内准备运往销售地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扣押了上述出租屋内已经生产完成的假冒某某MT酒(500ml装)9瓶,贵州MT酒包装带2圈、贵州MT酒小酒杯70盒、贵州MT酒识别器60个、贵州MT酒封口胶6圈、贵州MT酒手提袋120个、贵州MT酒酒瓶盖1500个、贵州MT酒酒瓶136个、贵州MT酒外盒6个、贵州MT酒商标40张、贵州MT酒胶帽20个、贵州MT酒合格证20张、酒桶5个、酒提5个、压盖机一台、打包机一台(华展牌,FARPACK),吹风机一台(PIAOXM,PX-3608型号)、钻孔机一台(HG6618E);在被告人D某1的长安牌面包车内查扣已经生产完成的假冒某某MT酒(500ml装)16件(6瓶一件,共计96瓶)。
经贵州XX公司鉴别,公安机关查扣的“贵州MT酒”及包装材料非该公司生产。贵阳市某某区价格认证中心以案发日为基准日,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进行计算,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105瓶某某MT酒总值为157395元。
【办案经过】
一审审判阶段,瀛黔刑辩团队安排董XX律师作为承办律师,担任K某某的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经依法会见K某某,承办律师了解到其在案件中的作用、地位和参与时间的长短,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的意见。
经详细审查分析本案证据,承办律师认为K某某虽然参与其中,但所起作用较小,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从犯。同时,K某某此前无犯罪前科,本人也表示愿意认罪。据此,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K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争取适用缓刑。
开庭审理前,承办律师在团队的指导下,制作了发问提纲、阅卷笔录、质证意见和书面辩护意见,为出庭辩护做好充分准备。根据庭审过程中K某某的表现,辩护人除提出其具有从犯、坦白、初犯等从宽处罚的量刑辩护意见之外,还提出庭审时其是三人中认罪态度最好的,为其可以适用缓刑进一步打下基础。
【风险提示】
明知他人制作假酒,为其提供运输材料等帮助也可能涉嫌犯罪。除了可能涉嫌本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之外,还可能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虽然人民法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K某某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并非所有案件当事人均可以适用。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千万不要以身试法,要严格遵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