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平江李辉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0日 7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起诉要求被告驾驶员及被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33460元。原告在事故发生时为农村户口,系平江县职业技术中学学生,该学校位于平江县城。原告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损失。
【争议焦点】
农村户口的学生,在城镇读书,是否能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法院判决】
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其请求以湖南省统计局颁布的2018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698元/年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激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原告虽为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时已连续在城镇生活、学校满一年,因此应当按城镇标准予以计算残疾赔偿金。
文书链接:农村户口在城镇学校读书,发生交通事故应按城镇标准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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