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平江李辉煌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25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湘06行终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男,汉族,1948年8月18日出生,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XX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XX。
法定代表人:郑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伍市镇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潘XX因与被上诉平江县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伍市镇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20)湘0691行初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平江县XX平益高XX与潘XX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平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协议,责令伍市镇政府补足房屋拆迁补偿款906047元(已付400000元,还应支付506047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2年,潘XX在其所在地原平江县XX塘沙XX(现并入伍市镇叶XX)十二组建住宅一栋,土地使用权面积120㎡,潘XX取得平集用(2002)字第1××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潘XX生育三个女儿,两女儿出嫁,另一女招郎入赘后,潘XX称其女儿女婿未经审批建了一栋占地约150㎡的二层住宅。2018年5月,因修建平益高速公路需征收潘XX2002年所建房屋。2018年5月15日调查原告家庭人口为六人,2019年12月14日伍市镇政府公示待拆房屋建筑总面积465.02㎡,住宅面积241.15㎡,生产性用房208.45㎡,其他用房15.42㎡。2020年3月7日伍市镇政府按偏杂屋补偿标准计算补偿款后公示了补偿明细,潘XX签名。2020年4月8日,伍市镇政府对潘XX宅基地进行调查,潘XX所在村委会证明潘XX全家建设用地两处,一处占地约117.89㎡,在被征拆红线范围,另一处占地约150㎡在征拆红线之外。2020年5月5日诉争双方签订征拆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合同写明:拆除砖混一层结构建筑面积117.89㎡,单价528元/㎡,拆除砖混二层结构建筑面积123.26㎡,单价528元/㎡……,共补偿原告40万元,还在协议之外以建筑物拆除等原因补偿潘XX24000元,合同另约定,如潘XX对补偿项目和标准不满意,可以依法主张权利。对潘XX住宅安置,协议未作规定。上述合同伍市镇政府以平江县XX平益高XX名义与潘XX订立,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全部履行,履行后潘XX提起诉讼。
另查明,平江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发布的平政发(2020)2号文件《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征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拆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二)组织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平江县XX平益高XX是伍市镇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拆人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45㎡的建筑面积标准安置住房”,第三十七条规定“拆除一处房屋后,本家庭户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其他宅基地的不予宅基地安置”。还查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高于偏杂屋补偿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潘XX全家2002年取得宅基地建有房屋一栋,此后又建有住宅一栋,按照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安置房宅基地安置规定,结合新建房屋面积,应认定潘XX与其女儿、女婿为一户,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潘XX建有新房则旧房应当拆除后将宅基地退还给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潘XX未拆除、退还,修建平益高速公路需征收该房屋所占土地,伍市镇政府与潘XX协商按偏杂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未侵害潘XX的合法权益。现潘XX请求撤销订立的征拆补偿协议,因未陈述撤销事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属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还是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而订立协议,该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撤销行政协议规定的条件。潘XX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对撤销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对潘XX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征拆补偿协议,本院不予支持。所签协议未约定潘XX住宅如何安置,而新建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该房屋能否作为对潘XX的安置用房未作出行政决定,伍市镇政府可申请潘XX就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XX承担。
潘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潘XX的诉讼请求,并由伍市镇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属于平江县政府(2020)2号文件第36条不予补偿的情形;伍市镇政府在2019年12月14日已认定案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41.15平方米,并进行了公示。2、潘XX已证明案涉房屋应当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而案涉补偿协议的补偿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却以潘XX未陈述撤销补偿协议的事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完全错误。3、潘XX另占有一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只能作为对潘XX不予安置的情形,不能作为伍市镇政府将案涉房屋按照偏杂屋进行补偿的理由。
伍市镇政府辩称: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上明确了补偿标准的依据,即潘XX存在一户二宅的情形,潘XX对此明知且签字予以认可。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和后续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潘XX要求撤销协议并增加补偿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二审期间,诉争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根据一审在卷证据和二审询问,二审补充查明:
1、潘XX户在平江县XX集体土地上建有两栋用于居住的房屋。一栋建于2002年即案涉被征拆的房屋,潘XX户取得了该栋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另新建的一栋房屋不属于“平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的范围,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案涉补偿协议是以《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偏杂屋补偿标准的60%,对案涉房屋进行的补偿。
本院认为,案涉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因建设“平益高速公路”的需要,行政机关为实现征地拆迁的目的,而与潘XX签订的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的规定,结合潘XX的诉请理由,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协议以《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偏杂屋补偿标准的60%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案涉补偿协议签订时,潘XX户在平江县XX集体土地上建有两栋用于居住的房屋。一栋建于2002年即案涉被征拆的房屋,潘XX户取得了该栋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另新建的一栋房屋不属于“平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的范围,且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暂且不论潘XX户新建设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农村家庭成员是以户为单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发[2014]26号)第三十七条“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应当退出旧宅基地”的规定,在潘XX户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分户另占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潘XX户在占用新宅基地建设房屋时,就应当退还其在2002年左右建房占用的旧宅基地。退还案涉被征拆房屋所占用的旧宅基地,就意味着放弃或丧失对该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关权益。故在潘XX户继续保有新建房屋的前提下,潘XX户对案涉被征拆房屋不再享有相关权益,行政机关在征拆过程中本无需给予补偿。现行政机关参照《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偏杂屋补偿标准的60%,就案涉房屋对潘XX户进行补偿,实质属于行政给付行为,其目的在于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化解征拆矛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潘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X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震鹏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王延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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