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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X、平江县XX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者:平江李辉煌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9日 7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湘06行终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男,汉族,1991年3月18日出生,住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湖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江县XX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XX。

法定代表人:郑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XX,伍市镇人民政府重点项目办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湖南XX律师。

上诉人潘X因与被上诉平江县XX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伍市镇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2020)湘0691行初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平江县XX平益高XX与潘X于2020年4月25日签订的平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协议,责令伍市镇政府补足房屋拆迁补偿款473978.96元(已付229222.8元、还应支付244756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1年,潘X在其所在地原平江县XX塘沙XX(现并入伍市镇叶XX)十二组建住宅一栋,占地约70㎡,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5月,因修建平益高速公路需征收潘X2001年所建房屋,2018年5月15日调查潘X全家共三人,潘X为户主,其母与潘X之姐;潘X之姐已婚,但户口未迁出。2019年12月14日伍市镇政府对待拆房屋明细予以公示,认定合法建筑面积201.28㎡,住宅面积140.25㎡。2020年3月15日伍市镇政府按偏杂屋补偿标准计算出补偿款后公示了补偿款明细。2020年4月8日,伍市镇政府下设的平江县XX平益高XX对拆迁房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2015年潘X未经批准占地约150㎡建二层住房一栋,潘X共建房屋两栋,现全家居住在新建的房屋内,该房屋未在征收范围,伍市镇叶XX村委会签具“情况属实”的意见。2020年4月25日潘X与伍市镇政府签订《平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偿协议》,同年5月5日签订《平江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拆补充协议》,协议写明:拆除砖混结构一层建筑面积68.97㎡,单价528元/㎡,拆除砖混结构二层建筑面积71.28㎡,单价528元/㎡……共补偿原告104482元,同年5月5日双方又订立补充协议以家庭困难补助潘X20778元。对潘X住宅安置,协议未作规定。上述合同伍市镇政府以平江县XX平益高XX名义与潘X订立,合同签订后双方又进行了协商,实际分四次向潘X支付补偿款262000元(其中32778元以困难补助金名义支付),履行后潘X向法院起诉。

另查明,平江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发布的平政发(2020)2号文件《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为征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征拆过程中的补偿和安置等事务性工作……(二)组织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平江县XX平益高XX是伍市镇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该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选择安置房安置的被征拆人按符合安置条件的家庭人口人均45㎡的建筑面积标准安置住房”;第三十七条规定“拆除一处房屋后,本家庭户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使用其他宅基地的不予宅基地安置”。还查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标准高于偏杂屋补偿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潘X全家2002年取得宅基地建有房屋一栋,此后又建有住宅一栋,按照平江县人民政府《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关于安置房宅基地安置规定,结合新建房屋的面积,应认定潘X与其母、其姐为一户。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潘X建有新房则旧房应当拆除,然后将宅基地退还给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潘X未拆除、退还,修建平益高速公路需征收该房屋所占土地,伍市镇政府与潘X协商按偏杂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未侵害潘X的合法权益,现潘X要求撤销与伍市镇政府订立的征拆补偿协议,因未陈述撤销事由,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还是受胁迫、欺诈等情形而订立协议,该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关于撤销行政协议规定的条件。潘X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对撤销事由应承担举证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对潘X请求撤销双方订立的征拆补偿协议,本院不予支持。所签协议未约定潘X住宅如何安置,而新建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该房屋能否作为对潘X的安置用房未作出行政决定,潘X可申请伍市镇政府就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潘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潘X承担。

潘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潘X的诉讼请求,并由伍市镇政府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案涉房屋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不等于违法建筑,不属于平江县政府(2020)2号文件第36条不予补偿的情形;伍市镇政府在2019年12月14日已认定案涉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01.28平方米,并进行了公示。2、潘X已证明案涉房屋应当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而案涉补偿协议的补偿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却以潘X未陈述撤销补偿协议的事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完全错误。3、潘X另占有一块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只能作为对潘X不予安置的情形,不能作为伍市镇政府将案涉房屋按照偏杂屋进行补偿的理由。

伍市镇政府辩称: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上明确了补偿标准的依据,即潘X存在一户二宅的情形,潘X对此明知且签字予以认可。案涉补偿安置协议和后续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及显失公平的情形,潘X要求撤销协议并增加补偿款,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院二审期间,诉争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根据一审在卷证据和二审询问,二审补充查明:

1、潘X户在平江县XX集体土地上建有两栋用于居住的房屋。一栋建于2001年前后即案涉被征拆的房屋;另一栋房屋建于2015年,不属于“平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的范围。两栋房屋的建设均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2、案涉补偿协议是以《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偏杂屋补偿标准的60%,对案涉房屋进行的补偿。

本院认为,案涉补偿协议和补充协议是因建设“平益高速公路”的需要,行政机关为实现征地拆迁的目的,而与潘X签订的行政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的规定,结合潘X的诉请理由,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案涉协议以《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偏杂屋补偿标准的60%对案涉房屋进行补偿,是否显失公平: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在案涉补偿协议签订时,潘X户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而在伍市镇集体土地上建有两栋用于居住的房屋。一栋建于2001年前后即案涉被征拆的房屋;另一栋房屋建于2015年,不属于“平益高速公路”项目征收的范围。暂且不论上述两栋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农村家庭成员是以户为单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岳政发[2014]26号)第三十七条“有宅基地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新宅基地的,应当退出旧宅基地”的规定,在潘X户未向相关部门提出分户另占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潘X户在2015年占用新宅基地建设房屋时,就应当退还其在2001年左右建房占用的旧宅基地。而退还案涉被征拆房屋所占用的旧宅基地,就意味着放弃或丧失对该宅基地上房屋的相关权益。故在潘X户继续保有2015年新建房屋的前提下,潘X户对案涉被征拆房屋不再享有相关权益,行政机关在征拆过程中本无需给予补偿。现行政机关参照《平江县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偏杂屋补偿标准的60%,就案涉房屋对潘X户进行补偿,实质属于行政给付行为,其目的在于尽快完成征地拆迁、化解征拆矛盾,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此外,案涉补偿协议已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在案涉补偿协议签订时,潘X对补偿标准、补偿金额也是明知的;在案涉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后,其又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并主张撤销协议,也有违诚实信用。

综上所述,潘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许震鹏

审判员  刘景镔

审判员  王延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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