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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无充分证据证实肇事车辆,赔偿主体及责任如何认定

发布者:平江李辉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2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要】

    2018年12月7日6时16分许,李XX驾驶凤凰牌二轮自行车从安定镇上黄村家中出发沿G106国道由安定镇往城关镇方向行驶,当经过平江县安定镇农场卡口后行驶至G106国道平江县安定镇中黄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XX死亡。2018年12月28日,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平公交证字[2018]第18120701A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1、李XX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2、皖C×××**/赣D×××**重型半挂车与凤凰牌自行车到达事发地点的时间一致;3、事发时间为夜间,事发路段无夜间照明设施,遇下雨天气,皖C×××**/赣D×××**重型平板半挂车载货后由较大视角盲区,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存在没有发现发生交通事故的客观条件;4、事发后,皖C×××**/赣D×××**重型平板半挂车在被办案民警暂扣进行鉴定时已在下雨天气湿滑道路上行驶近200公里,给检验鉴定机构对相关痕迹物证的检验和提取造成困难;5、经调查,死者李XX驾驶二轮自行车在此次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

【裁判要旨】

    本院考虑到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原因力,认定由被告王X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被告XX物流公司作为皖C×××**重型平板半挂牵引车车辆登记车主,被告XX人物流公司作为赣D×××**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登记车主,对被告王春承担的民事责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直接证据证明肇事车辆,法院根据事发时间时,事发路段通过的车辆,以及事故现场照片,证人陈述等间接证据材料,利用民事诉讼证据盖然性原则,推定出肇事车辆,并判决由该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后经过二审,二审法院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处理后,原告及其邻附居民反响强烈,获得社会民众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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