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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车连环相撞,导致其中一人受伤,赔偿责任的认定

发布者:平江李辉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5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3日18时20分许,被告胡XX驾驶赣G×××××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平江县虹桥镇往平江县三墩乡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虹桥镇桃霞村转弯路段处时,因雨天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致使赣G×××××号轻型自卸货车失控朝左边甩尾,货车左侧后部与对向行驶由原告卢某3驾驶的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内载冷红霞、卢某1、卢某2、姜某阳)相撞,跟随在湘F×××××号小型普通客车后面,由被告童XX驾驶的湘F×××××号小车由于未与湘F×××××小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上湘F×××××小车尾部,发生三车受损,卢某3、卢某1、姜某阳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平公交认字(2017)0703A号、平公交认字(2017)0703B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XX、童XX分别承担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冷红霞、卢某1、卢某2、姜某阳在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卢某1先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博爱康复医院共住院112天,出院后先后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湘雅博爱康复医院、湖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平江县第一人医院、平江县新城医院门诊复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249803.14元。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26日,卢某1的伤情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精神七级伤残,误工期为220日,营养期为90日。卢某3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湘雅博爱康复医院住院49天,出院后先后在湖南省人民医院、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湘雅博爱康复医院、平江县新城医院、大坪乡卫生院、安定镇卫生院门诊复查治疗,合计花费医疗费92041.87元。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17日,卢某3的伤情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一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误工期为7个月,护理期为3个月,营养期为3个月,需后段医疗费23000元(其中面部瘢痕治疗费8000元)。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交通事故是两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三原告受伤造成的损失,虽然是被告胡XX、童XX分别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且三原告在两次事故中如何受伤的事实难以查明,但考虑到被告胡XX驾驶的事故车辆系轻型自卸货车,其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的损害,应当大于童XX驾驶车辆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害,综合事故发生的成因及原因力,本院认定由被告胡XX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60%,被告童XX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40%。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两次碰撞行为导致同一损害,但无法查清每次碰撞对损害的作用大小,应如何确定责任的案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各侵权人按照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及对损害后果作用力大小的区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认定是事实,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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