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平江李辉煌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6日 50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受害人下班后,未直接返回厂内诉讼,而是外出工厂购买香烟,然后返回工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人社局认定,受害人不构成工亡,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进行任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员工下班后,绕路前往其他地点购买香烟的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若属于,则构成工亡;若不属于,则不构成工亡。
我接受受害人家属委托后,先后三次前往受害人生前所在工厂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拍摄、绘制现场图,组织相关证据材料。在拟定方案、策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员工下班后绕路前往工厂对面杂货店购买香烟的行为,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作出的行为,其下班途中不应构成中断,仍处于下班途中。因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社局撤销不予工亡认定决定书,限期重新作出认定。
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主审法官仍旧采纳了我们的观点,认为“人社局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现判决已生效,委托人已获得工亡赔偿款70余万元。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成为了本案的关键。依据常理,下班途中是指员工下班后(包括加班)返回宿舍、租房、自有住房的途中。但现实中,员工下班后不直接返回住处,而是去其他地点处理相关事务后,再返回住处。那么去其他地点后再返回住处的途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我们认为,受害人下班后没有直接回厂宿舍,而是前往工厂对面的杂货店购买香烟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且路线合理,距离工厂不到300米元,因属于下班的合理路线。两级人民法院也采纳我的观点。本案最终为委托人讨回损失70余万元,委托人也极其认可和满意我们作出的努力。
8年
485分 (优于69.39%的律师)
一天内
13篇 (优于96.2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