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被告傅某、案外人吴某原系夫妻。2005年6月16日,原告周某、张某与被告傅某、案外人吴某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1份,约定将位于东阳市XX社区XX居民小区已建至一层的2.5间房产以价款35万元转让给二原告、房随款清。同年7月,原告依约付清房款、被告傅某及案外人吴某将上述房产移交给二原告占有,二原告建造至三层半后居住使用至今。2005年8月11日,被告傅某与前妻吴某离婚,被告傅某于2011年6月29日将上述房产登记为被告洪某共同共有并领取了产权证(房产证号:东房权证江北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1)第X-XXXX号),但一直未依约向二原告办理转移登记。2011年9月2日,二被告利用上述房产未过户之机、隐瞒房产已转让事实,以该房产作抵押登记自案外人王某1、王某2处骗得169.2万元。被告傅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但房产抵押权一直未注销。原告以各种案由起诉几次,历时几年均未果。
解决方案:经过律师做工作,原告在律师陪同下主动与案外人即抵押权人主动联系,取得良好的沟通,以周某适当补偿王某1、王某2为条件,解除了房屋抵押权。最终通过诉讼,实现了确权。
建议:购买尚未登记或者小产权房存在很大的风险,极容易出现一房二卖或者被抵押等情形,一旦发生维权极其不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