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2017年1月8日,李某因购买布料尚欠货款而签署了对账单1份、确认其欠许某货款174319.15元,吴某以对账员身份在对账单上进行了签名。许某自2017年7月10日起多次向李某、吴某进行了催讨,所欠货款至今未付。
一审判决:一、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许某支付布料货款174319.1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17431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7月11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吴某、李某的反诉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中,对方当事人提出两个问题,一个是上述货物并不是发给对方,而是由对方代为保管,第二个是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但上述货物系数年前发货,本身时间已久,且保管不当也可能导致货物质量问题,另对方进行质检的货物并不能证明是原告方发货的货物。此外,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货物系由被告方保管,而不是买入。因此,一审支持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