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事实:2017年5、6月份以来,被告人熊某在本市城区XX街XX号X栋X单元XX室其本人居住场所内,非法从事医疗美容服务,主要经营注射A型肉毒毒素(俗称“瘦脸针”)、透明质酸(俗称“玻尿酸”)等业务。期间,被告人熊某通过向王某等多人出售和注射A型肉毒毒素,非法获利达两万余元。
辩护:一、涉案金额过大,应相应减少;二、退赃;三、坦白;四、家庭环境,有女儿要抚养;五、建议缓刑。
结果,认定金额3200元,认定退赃、坦白情节,根据其家庭情况从轻判决,但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要严格适用缓刑,所以未能缓刑,但其他情节均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