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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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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杨浦区专职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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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动迁安置,公房征收,户籍重新迁入后并未居住,能否认定为同住人?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7次举报


如果户口迁入时,与原户籍在册人员有协议约定仅落户所需,不享受动迁分配,则无论是否符合同住人标准,均不享受动迁利益(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且增加托底保障的除外)

户籍回迁时并无约定,则要区别对待,比如是响应国家号召下乡支援建设户籍迁出,回沪时第一站又回迁该址,则无论回迁后是否居住,一般应被认定为同住人。而常规情形下的回迁,比如出嫁女儿离婚后迁回,没有新的居住事实,一般不认定为同住人。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