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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琳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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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动迁安置,离异配偶是否有权分得动迁利益?

作者:江琳琳律师时间:2025年03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5次举报

离异配偶是否有权主张前妻(夫)公房动迁利益,要看离婚时候双方对于公房居住权的约定以及配偶是否作为公房原始受配人。参考案例:(2020)沪0110民初3495号

案情:

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为曹某1。原、被告户籍均在系争房屋内,户主为曹某1,王某与霍某某户籍中与户主关系备注为非亲属。曹某4、陈某某系夫妻,是曹某1与曹3父母。曹3、张某某、曹某5系夫、妻、子。曹某1与王某1995年11月1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1998年7月23日离婚。曹某2是曹某1再某所育之女。霍某某是王某再某所育之女。

2020年1月21日,霍某某户籍迁出系争房屋至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系争房屋1997年5月《住房调配单》载明“调配单位:杨浦区房屋交易交换市场,房屋受配人:曹某1,原住房控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人员情况:租赁户名曹某4、家庭主要人员陈某某、曹某1、曹3、王某,面积19平方米,新配房人员情况:租赁户名曹某1、家庭主要人员王某,面积10.7+10.6平方米,调配原因:增配。1998年7月23日曹某1与王某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载明:“……三、分居住房落实: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由我们双方自行落实解决。1998年8月21日,《关于离婚后双方住房分配协议》内容为“男、女双方因脾气性格严重不和导致婚姻破裂,现居住房为老式三层阁两间,经双方协商两人各享有壹间使用权(里间归男方、外间归女方),现基于已无法共同生活这一情况,女方户口不做迁移户口不做迁移,于此房中,对此房外间仍保有使用权。此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各持有壹份。(若女方出国或发生意外则放弃)归男方所有。”曹某1、王某落款签名。上述内容中,除“归男方所有”系曹某1书写,其余内容均系王某书写。王某与曹某1离婚后,与案外人霍2再某,1999年12月9日生育霍某某,2006年6月21日离婚。2019年11月14日,该处动迁,曹某1分得安置款4,111,403元。

法院认为:即使王某与曹某1离婚后协议各享有壹间使用权,也不存在王某与曹某1各半所有之说;该协议中曹某1同意王某户口不迁移保有使用权,其对王某居住权有所预期;同时,本院处理时亦应考虑到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变动,住房分配协议约定并不完全明确,曹某1同意王某离婚后仍有系争房屋使用权,并未预料到王某再某的情况,且王某再某后仍主张前夫住房使用权显然也不符合社会常情,当然,王某目前再某的婚姻关系也已结束,其居住利益的考量也是本院酌定因素。综上,法院酌定王某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80万元。

江琳琳律师(咨询电话:13816419618),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律所在杨浦区河间路17号,积极周边用户普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杨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15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