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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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张XX物权纠纷案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2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09民初1346号
原告:杨XX,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保定市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保定市徐水区天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XX,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被告之妻),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原告杨XX与被告张XX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返还原告宅基地及四间房屋。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是表姐弟关系,我父亲杨XX在保定市徐水区有祖宅一处,四至为:东至道、西至张XX、南全道、北至杨XX。1987年颁发了宅基地证书,依法享有使用权。1997年10月28日又换发了建设用地证书。后我父亲于2000年去世。2002年被告张XX就开始占用该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四间至今。去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我曾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所占宅基地及四间房屋。被告总以种种理由拒绝。经村委会调解无果。特诉至贵院。
张XX辩称,一、杨XX于1997年12月4日与张XX之父张XX签订《契约》1份,约定:杨XX将旧房四间卖给其舅父张XX,折款壹万元整,当面付清。双方签订的《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系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XX已支付转让款,履行了合同义务,杨XX与杨XX是父女关系,且是杨XX的唯一子女,同时杨XX也是房子的共有人,张XX有理由相信杨XX具有代理权,杨XX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张XX系善意取得,且本《契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1998年张XX将上述旧房四间拆除,并新建正房四间、配房2间,张XX夫妻二人去世后,张XX作为张XX之独子,合法占有使用此房产,没有侵犯杨XX的权益。杨XX要求返还四间房屋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我国《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张XX1998年就将原有旧房拆除,至今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杨XX一直在村中居住生活,对其权利受到侵害应当知道,恳请法院依法驳回杨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确认如下:
杨XX与张XX同在郎五庄村居住,二人系表姐弟关系,张XX的养父张XX系杨XX舅舅。杨XX父亲杨XX生育杨XX一个子女。杨XX在郎五庄村有一处宅基地,1997年10月,徐水县人民政府向杨XX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杨XX,四至为:东至道、西至张XX、南至道、北至杨XX。1998年,张XX在上述宅基地上拆除旧房,并新建正房4间及西配房2间,现张XX居住于此。杨XX于2000年死亡,死亡时,仅有杨XX一位继承人。张XX于2000年10月份死亡。
经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张XX主张杨XX已于1997年12月4日将涉诉建设用地上的4间旧房卖与张XX,提交如下证据:
1.契约(主要内容为:杨XX将涉诉宅基地上旧房四间半卖给舅父张XX,折款壹万元,当面付清);
2.张XX出具的书面证词(记载其曾于1998年给张XX做的门窗)、刘XX出具的书面证词(记载1998年张XX盖的房);
3.证人刘某出庭作证(刘某陈述,杨XX是我弟媳,张XX是我二姐夫,我是被告的亲姨。我知道原告把房产卖给了张XX。我二姐夫亲口说给我的,我没在场,但手续我看见过,当时是1997年花10000元买的,一共是四大间房,东邻一条胡同,北边是杨XX家,南边是大街,西边是张样儿家。后来张XX拆老房建新房)。
杨XX质证称,1.契约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原告方不予认可,从内容看明显是同一人书写,并不是原告书写,原告也没有签字、摁手印,且契约原件有增添内容,第一行“秀梅将庄宅卖给其舅张XX”中,明显将“庄宅”勾掉,笔迹不一致,如有更改,也应该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摁手印。一方随意更改,该契约不具合法性、真实性。该宅基合法使用人是杨XX,该契约形成时间是1997年12月4日,当时杨XX健在,其他人是无权处分的,即使是杨XX写的协议,从法律上讲,不具备法律效力。2.两份书面证言不具合法性,证人应该出庭当庭接受质询。据了解,张XX是村电工,身体非常好,没有其他理由不能到庭,刘XX虽岁数大,但每天到地里边干活,不存在行动不便的情况。当时盖房的时候,都是我老舅张罗盖的,沈阳我大姐离婚,儿子死了,情况特别不好,我老舅就把我大姐留在我这,弄什么东西都是我老舅张罗的,我大姐张X出钱了,我也出钱了,我老舅也出钱了。如果张X不收养我的孩子,我也不会出钱。3.刘某的证言不具真实性、合法性,宅基是怎么卖的,谁在场,谁书写的协议,证人一概不知,证人所知道的东西也均是传闻。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张XX提交的契约,杨XX对落款的签字及手印均不认可,经本院明示,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期限内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故本院无法确定该契约的真实性;张XX与刘XX作为证人,未出庭作证接受质询,本院亦无法确定书面证言的真实性;刘某与张XX、杨XX均有亲属关系,且发表的陈述系传来证据,其证据效力较低;故本院对张XX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杨XX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返还宅基地及四间房屋,主张物权保护,双方对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张XX于1998年在杨XX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上拆旧房盖新房,杨XX的原有房屋已经不存在,现在存在的房屋不是杨XX遗产,杨XX不享有继承权利。杨XX自己陈述张XX于1998年建房时由张XX、杨XX、张X三人出资建设,即使此事实成立,张XX及其继承人张XX对现争议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权,杨XX不能主张张XX返还该房屋,故杨XX要求张XX返还四间房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所涉宅基地合法使用权人杨XX已经死亡,现本案当事人对该宅基地使用权均主张权利发生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作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XX要求被告张XX返还四间房屋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XX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贾XX
书记员刘X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