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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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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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X元危险驾驶罪案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09刑初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X元,男,1958年8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保定市XX公司退休职工,住保定市莲池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X元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X元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11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姜X元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巨力路交叉口左转弯时被查获。经检测,姜X元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X元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出被告人姜X元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姜X元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姜X元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X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姜X元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X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一月××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吕XX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