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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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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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XX故意伤害罪案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8日 2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609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矫XX,小名矫三,男,1971年6月8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X、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矫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谢X1的诉讼代理人谢X3,被告人矫XX及其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22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上关王XX家,被告人矫XX因打牌与被害人谢X1发生口角并打斗,矫XX用水果刀将谢X1扎伤。经鉴定,谢X1损伤属轻伤一级。2019年8月10日矫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诉讼中,矫XX赔偿谢X1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矫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X1陈述,证人王X1、王X2、张X1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调解协议,行政处罚决定书,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矫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矫XX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矫XX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矫XX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矫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宋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XX
书记员吕XX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