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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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杨X1、杨X2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16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609民初658号
原告:王X,女,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被告:杨X1,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杨X2,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杨X3,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被告:杨X4,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王X与被告杨X4、杨X1、杨X2、杨X3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事实与理由:原告与杨XX于××××年××月××日在徐水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系再婚,肢体二级残疾。2018年5月4日杨XX因病去世,2018年5月5日,原告与被告四人(被告系杨XX的4个弟兄)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日后由被告四人共同扶养;原告百年之后与杨XX合葬,家中财产与原告之子张XX无关,由被告四兄弟平分;原告住院所有费用由被告四兄弟均摊,其他生活费用等也由被告四兄弟平摊。协议签订后,被告四兄弟不履行扶养义务,日常生活中不对原告进行照顾,生病住院后亦没有送原告就诊及护理,医疗费用也是由原告之子个人负担。特起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
杨X4、杨X1、杨X2、杨X3辩称,我们确实签订了扶养协议。安葬杨XX那天算账的时候,我们哥四个每人出了100元钱。从大哥开始轮流每家出十斤米、面、油等,吃完,按顺序开始送米、面、油。圆坟那天,原告就推翻了协议,原告不让我们管,我们就不管了。现在解除协议也行,但是我们有条件,第一个方案:把杨XX丧葬费、摔盆和打幡的钱给我们,把每人出的100元生活费也给我们。原告百年之后,和杨XX合葬,财产我们也不参与,愿意给谁就给谁。第二方案:把杨XX丧葬费、摔盆和打幡的钱给我们,原告不和杨XX合葬的话,财产要给我们留下一半,因为杨XX盖房的时候,我们哥四个填了钱。
经审理,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确认如下:
杨X4、杨XX、杨X1、杨X2、杨X3(依长幼排列)系兄弟关系。王X与杨XX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王X系再婚,王X与前夫有一子张XX。2018年5月4日杨XX因病去世,5月5日王X与杨X4、杨X1、杨X2、杨X3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内容为“协议书杨XX因病去世,家中事宜由兄弟四人协商,村委会协调,对王X以后的生活扶养等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一>.王X因身体状况,由杨X4兄弟四人共同扶养。<二>.王X百年之后,与杨XX合葬,家中财产与张XX无关,由杨X4兄弟四人平分。<三>.王X如遇大病住院,所有费用由兄弟四人均摊,其他生活费用等也由兄弟四人平摊。以上几条,是在双方同意条件下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准反悔,特立字为证。立字人:杨X4、杨X1、杨X2、杨X3、王X、张XX(签字按印)保定市徐水区安肃镇双营村村民委员会(盖章)2018年5月5日”。2018年5月6日,被告四兄弟每人给付王X100元生活费。按习俗给杨XX圆坟那天,王X与被告四兄弟发生矛盾,之后,双方关系不和。
本院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
四被告称,杨XX的丧葬费共花费21000多元,扣除杨XX的工资5600元,其余的是我们出的。另外,杨XX建造房屋,我们四人也出了资。王X不予认可,四被告未提供证据。
王X称,2018年5月5日杨X1从王X处拿走钥匙,打开原告家中的柜子拿走柜中现金13000元和一张6万元的存折,同时收礼金约七千元,均由四兄弟支配。杨X4、杨X1、杨X2、杨X3不予认可。王X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王X、被告四兄弟各自主张的事实,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被告应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双方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王X与四被告系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不久,双方因故发生矛盾致使关系不和,之后,双方均未按照协议实际履行。现王X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关系,被告四兄弟亦同意解除,本院应予以准许。被告四兄弟每人给付给王X的100元生活费,王X应予返还。关于被告四兄弟主张支付的杨XX的丧葬费用,王X不予认可,被告四兄弟未提交证据证实,本案不予支持。关于王X的后事及遗产分割,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王X与被告杨X4、杨X1、杨X2、杨X3之间的遗赠扶养关系;
二、原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杨X4、杨X1、杨X2、杨X3每人100元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X4、杨X1、杨X2、杨X3共同负担20元,王X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XX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贾XX
书记员耿XX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