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09刑初4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XX,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XX及其指定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8年4月18日上午,南XX村民韩X1家中办丧,被告人苑XX到韩X1家房顶上闹事、骂街,并将房顶的砖扔到韩X1家的院里。
二、2019年8月,被告人苑XX在本村大街上辱骂被害人胡X并拽住其胳膊,后持木棍对胡X进行追逐。
三、2019年9月,被告人苑XX在本村大街上辱骂被害人苑X1。
四、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苑XX酒后在本村大街上无故拦截过往车辆,被害人梁X1对其进行劝阻,苑XX辱骂梁X1。
五、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苑XX酒后到本村村委会,在正在召开的全村党员大会会场上辱骂他人,扰乱会场秩序。
六、2018年至今,被告人苑XX多次在自家胡同里和大街上骂街,扰乱村民正常生活秩序。
七、2018年以来,被告人苑XX多次到南XX村委会内骂街、无理取闹,扰乱了南XX村委会正常的工作秩序。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苑XX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苑XX追逐、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苑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苑X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苑XX经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至2019年9月14日间,被告人苑XX多次在本村大街上辱骂他人,并多次到本村村委会骂街、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村民正常生活秩序和村民委员会正常办公秩序。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8年4月18日上午,保定市徐水区漕河镇南XX村民韩X1家中办丧,被告人苑XX到韩X1家房顶上辱骂他人,并将房顶的砖扔到院子里。
二、2019年8月,被告人苑XX在本村大街上无故辱骂被害人胡X并拽住其胳膊,其挣脱后,苑XX对其进行追逐。
三、2019年9月,被告人苑XX在本村大街上无故辱骂被害人苑X1。
四、2019年9月13日下午,被告人苑XX酒后在本村大街上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并辱骂对其进行劝阻的被害人梁X1。
五、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苑XX酒后到本村党员大会会场上随意辱骂他人,扰乱会场秩序。
另查明,2018年至2019年9月14日间,除上述五起外,被告人苑XX还多次在自家胡同、本村大街上及本村村民委员会院内辱骂他人,扰乱村民正常生活秩序和村委会正常工作秩序。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苑XX经传唤到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漕河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韩X1、胡X、苑X1、梁X1陈述,证人吕X、韩X2、韩X3、韩X4、高X1、韩X5、韩X6、苑X2、高X2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传唤证,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XX随意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苑XX有犯罪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苑XX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的公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及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战
审 判 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高XX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贾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