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5日 2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冀0609刑初4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于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大虎,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淑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曹某、冯某,被告人闫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大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冬,被告人闫某某虚构能够帮助电缆销售商曹某、冯某销售电缆的事实,骗取曹某现金2万元,骗取冯某现金2万元,后挥霍。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破案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被告人闫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的意见一致。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闫某某主动将退赔款4万元交到本院案款账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害人曹某、冯某陈述,证人闫某、莫某、徐某、蔡某、魏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企业营业执照,破案经过,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某某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本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新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的原量刑建议已明显不当,经本院函告调整,公诉机关未予答复。根据被告人闫某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会义
审 判 员 刘新童
人民陪审员 高春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辛培
书记员吕彦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