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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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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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4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609刑初35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5年1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蓝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大虎,曹亚蓓,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北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杨大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1日17时许,在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401监室内,被告人**等人因为监室卫生清扫问题与在押人员石某1发生矛盾,遂对石某1进行殴打,致其左眼损伤。经鉴定,石某1伤情为左眼盲目3级,评定为重伤二级且属八级伤残。2019年10月21日,经调解,被告人**赔偿石某1经济损失共计57500元,得到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石某1陈述,同案犯刘某、谢某、李某1、郑腾、王某、梅某、李某2、宋某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调解协议,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伙同多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二级并八级伤残,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的公诉及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6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新童
审 判 员  宋会义
人民陪审员  陈 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赵辛培
书记员吕彦青

点评:本案辩护人申请庭审中调取事发时监控视频资料,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韩某仅仅对被害人的屁股轻轻的踢了一脚,没有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较大的伤害;同时结合事发的环境,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韩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的采纳;通过大量工作被告人同意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获得谅解;同时建议公诉机关调整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最终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