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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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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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XX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37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冀0609刑初45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XX,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0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指定辩护人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XX犯强奸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宫XX及指定辩护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6月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宫XX下班后,在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大营村村南XX里与本村王X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宫XX在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南XX王X家中东数第四间屋和王X发生性关系。
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宫XX在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南XX王X家中东数第二间屋脱掉衣服亲吻抚摸王X欲和王X发生性关系,因生殖器不能勃起未能插入王X阴道致未遂。
2019年6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宫XX在保定市徐水区留村镇南XX王X家瓜棚脱下王X裤子欲和王X发生性关系时被人发现致未遂。王X之父王X某立即向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报案,该局传唤被告人宫XX到案,宫XX对该起强奸未遂的事实予以供认,并主动坦白了前三起强奸犯罪事实。
另查明,经河北省保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X案发时为精神分裂症,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宫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宫XX亲笔供词,被害人王X陈述,证人王X甲、郑X、王X乙、王X丙、王X丁、刘X、南X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保公物鉴法物字〔2019〕1741号鉴定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病历及诊断证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XX违背妇女意志,多次与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杨XX提出的被告人宫XX有两起犯罪未遂情节,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三起强奸犯罪的事实,前两起属既遂、第三起属未遂,属于坦白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宫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小战
审 判 员  赵XX
人民陪审员  高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贾X

点评: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宫XX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宫XX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三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根据《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规定: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2.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规定: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