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大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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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专职律师执业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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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XX、陈XX生产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杨大虎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3日 13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9)冀0609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舒XX,男,1958年4月1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拦截他人于2019年4月9日被徐水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河北XX和XX律师XXX律师。
被告人陈X,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XX、曹XX,河北XX律师XXX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公诉刑诉[2019]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舒XX、陈X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以保徐检公诉撤诉[2019]8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在该案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XX
审 判 员  刘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小丹

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1、被告人陈X不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观故意。

被告人陈X在2019年4月19日在公安机关自首时讯问笔录第三页(二卷13页)中供述:“我给我老公公舒XX说‘没事儿,他不敢电人,我下午就过去你那儿看看去’。从被告人陈X的供述及庭审的询问中就可以证实,被告人陈X从主观上不具有犯罪的故意。

2、陈X客观行为上只是口头向泵车司机陈述双方具有纠纷的事实,事实上也没有采取任何暴力行为拦截泵车施工;陈X只是一名普通的农村妇女,其背后没有强大的身份背景为依托,其一句话不足以威胁、恐吓司机致使其不敢继续施工。综上,陈X不具有实施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具体行为,因此,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客观要件。

3、鉴定损失和被告人行为不具有唯一的因果关系。

泵车等施工车辆不能继续施工的原因应该是受害人家属对泵车司机说的“等报警解决后在施工”,和被告人无关。在卷二第43页公安机关对泵车司机李XX的询问笔录第二页中,司机李XX明确陈述“我正往姓舒的这家走时,一个女的就上了我的驾驶室这边说不让干活,我就给那个女的说不让我干活我就走,你赶紧下去,就这样那个女的就下去了,我就往回倒车倒到了十字路口,姓舒的那家就过来一个带眼镜的男的,给我说,让我等会,他家报警了,等解决了在干活”,从泵车司机李XX的证言中可以证实,泵车司机没有施工的原因,也是报警的姓舒男子指示报警解决后再施工,与被告人关,所以,损失的原因并不是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

杨律师,男,2006年毕业于河北大学律师专业,2009年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人具有较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保定
  • 执业单位:河北史志强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620********1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