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某甲,男,58岁,有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史及2型糖尿病史。2024年8月7日凌晨4时许,因“胸闷伴呼吸困难10分钟”被家属紧急呼叫120。4时21分,急救人员到达现场,患者神志尚清,但大汗淋漓,血压91/63mmHg,心率高达149次/分。4时35分,患者被送达某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此时,患者病情已急剧恶化,出现意识模糊、全身湿冷、面色苍白、血压测不出等心源性休克的典型表现。虽经医院全力抢救,包括溶栓治疗,患者仍于当日上午7时15分宣告死亡。
李俊平医疗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从院前急救到院内抢救的全过程进行了细致的复盘和分析,指出医方存在以下核心过错:
1、院前转运环节存在监护疏漏:急救人员虽采取了吸氧、建立静脉通路等措施,但院前急救记录中未见对患者生命体征的动态观察记录,也未记载静脉通路用药情况。当患者送达急诊时,意识状态已从“清醒”恶化为“模糊”,这提示医方在转运过程中可能存在对病情变化的观察不足,未能及时干预,错失了最早的控制时机。
2、溶栓治疗严重延误,错失黄金时间:患者04:35到达急诊,04:37的心电图已提示“左束支传导阻滞”,结合其病史,应高度怀疑为急性心肌梗死所致。在医方自述不具备急诊行复杂冠脉介入手术(PCI)条件的情况下,应争分夺秒进行溶栓治疗以开通血管。然而,医方直到06:30才开始溶栓,从到院至溶栓开始的时间远超指南推荐的“门-针时间”(通常建议在30分钟内)。这一关键延误,直接导致缺血心肌无法得到及时再灌注。
3、关键实验室检查滞后,影响病情研判:对于一位到院时已血压测不出的危重患者,快速获取血气分析、血常规、心梗三项等指标是指导抢救的基石。但医方直到06:00才下达化验医嘱,实际采血时间为06:20,检查结果的滞后严重影响了医生对患者内环境紊乱程度及病情进展的精准把握。
4、替代治疗方案告知不充分,侵犯知情权:在自身不具备急诊PCI条件时,医方有义务向家属明确告知病情的极端危重性,并提供“就地溶栓”与“紧急转院行PCI”两种方案的利弊风险供其选择。但送鉴材料中未见任何书面告知签字记录,说明医方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得家属在不知情中失去了为患者选择其他救治路径的机会。
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明确认定某市中心医院在对某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转运中对生命体征观察不足”、“溶栓治疗延误”、“实验室检查滞后”及“告知不充分”等过错。鉴定意见指出,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冠脉病变严重(多支狭窄)、入院时已处于心源性休克状态、救治难度极大等因素,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判决医方承担35%赔偿责任,帮助患方获赔34万余元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