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某丁,男,52岁,因“咽痛伴不适7月余”于2024年12月就诊于北京某肿瘤专科医院,诊断为“扁桃体癌(cT4N2M0 III期)”。入院后行两周期TPF方案(紫杉醇+顺铂+5-Fu)新辅助化疗联合信迪利单抗免疫治疗。2025年2月14日,医院为其实施“机器人辅助下口咽癌扩大切除+双侧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手术顺利结束,患者于16:11拔除气管导管后转入麻醉恢复室。16:38,患者突然出现躁动、呼之不应,血氧饱和度急剧下降至40%,心率升至125次/分,血压高达209/110mmHg。虽经紧急气管插管、心肺复苏等抢救,但患者始终未能恢复自主呼吸与循环。经与家属沟通,于次日凌晨签署放弃治疗同意书后,患者出院返家,不久后去世。
律师代理意见:
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患者从术前评估到术后抢救的全过程进行了系统复盘,指出医方存在以下核心过错:
1、术前评估严重不足,多学科协作缺失
呼吸系统风险评估缺位:患者有30年吸烟史(日均20支),虽戒烟2月,但属呼吸系统并发症高危人群。医方术前未行肺功能检测,未请麻醉科、呼吸科会诊评估气道状况及肺部基础疾病,未能识别潜在的气道高反应性等危险因素。
心血管系统评估疏漏:患者术前血压144/91mmHg(高血压1级),医方未进行动态血压监测或心血管专科评估,对围术期高血压管理存在疏漏。
MDT流于形式:病历中虽提及“术前经过多学科讨论”,但无具体参与科室及意见记录,未能真正发挥多学科协作在复杂头颈部肿瘤手术中的风险把控作用。
2、术后拔管时机不当,麻醉复苏管理失范
拔管决策仓促:患者于16:11拔除气管导管,拔管后仅9分钟即转入恢复室。对于此类手术范围广、时间长(约7小时)、气道创伤大的头颈部手术,拔管前应充分评估气道水肿情况、肌松残余及自主呼吸恢复程度,医方拔管决策过于仓促。
拔管后观察不足:拔管后短期内即出现血氧下降、躁动等危急信号,提示拔管时机选择不当或拔管后气道稳定性未得到有效保障。
3、抢救过程存在重大缺陷,错失黄金救治时机
套囊漏气处置延误:16:38患者病情突变,至17:05才被发现气管导管套囊漏气并更换导管,其间长达27分钟患者血氧持续低于90%,其中15分钟血氧进行性下降至58%,未能实现有效通气,导致大脑及重要脏器长时间严重缺氧。
未行紧急气管切开:在反复插管困难、套囊漏气、气道管理无效的情况下,医方未考虑紧急气管切开以建立可靠人工气道,错失抢救关键环节。
缺乏中枢神经保护措施:在患者长时间缺氧、循环不稳定的情况下,未采取亚低温等中枢神经保护措施,加重了脑损伤程度。
多学科协作缺失:发生室颤、复律失败后,未紧急请心内科会诊协助抢救。
4、知情同意不充分,侵犯患方选择权
风险告知笼统:术前同意书仅泛泛提及“呼吸并发症”,未针对患者高危因素(长期吸烟史、肿瘤累及舌根等)细化说明术后可能需长期气管切开或呼吸机依赖等具体风险。
5、抢救期间沟通缺失:抢救过程中,医方未向家属动态通报病情变化及预后判断,导致家属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被迫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案件结果:
本案经北京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在充分审查医方诊疗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基础上,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北京某肿瘤专科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1万余元。该调解协议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具有强制执行力,本案医疗纠纷就此终结。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