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某丙,男,55岁,因“言语不利伴左侧肢体活动不灵7小时”于2023年6月25日就诊于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方”)。入院时查体示左侧肢体肌力III级,NIHSS评分9分,头颅CT排除出血,初步诊断为“急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当日下午,医行为其实施了“全脑血管造影术+右侧大脑中动脉取栓术+右侧颈内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次日,患者出现嗜睡、烦躁,进而意识障碍加深,复查头颅CT示“右侧额叶脑出血,右侧颞叶及额顶叶大面积脑梗死”。当日深夜,患者转往上级医院,于次日急诊行“大脑颞极切除颅内减压术+颅骨去骨瓣减压术”。经多次康复治疗后,患者仍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肌力2-3级),日常生活大部分依赖他人护理。
李俊平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全部病历资料、影像学资料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全程参与了司法鉴定听证会。团队指出,医方在以下关键环节存在明显过错:
术前影像学评估不充分,未能精准筛选手术适应症
1、检查欠积极:患者上午10时许入院,但头颅MRI检查直至下午16时许才完成,延误了病情评估的最佳时机。
2、评估依据不足:根据《中国急性缺血性卒中早期血管内介入诊疗指南2022》,发病时间在6-24小时的前循环大动脉闭塞患者,必须经过严格的影像学筛选(如评估梗死核心体积)方可推荐血管内治疗。医方虽在病程记录中提及“核心梗死<70ml”这一筛选条件,但送鉴材料中未见其对梗死核心体积进行测算的任何依据。医方在决定是否实施血管内治疗时,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未能科学评估患者能否从该治疗中获益。
3、术前讨论及小结书写严重不规范,术前准备流于形式
①时间逻辑混乱:患者手术于6月25日18时许进行,但医方术前小结的书写时间却为6月28日,严重违反医疗常规。
②讨论内容不一致:6月25日与6月26日两次术前病例讨论记录中,关于手术适应症、注意事项等内容存在明显矛盾,反映出术前讨论流于形式,未能真正发挥集思广益、规避风险的作用。依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医方进行了充分的术前评估。
4、术后并发症观察与处置严重滞后,错失最佳干预时机
对预警信号重视不足:患者术后即刻复查CT已显示“双侧小脑幕、纵裂池等高密度影”,虽考虑造影剂外溢,但应警惕出血风险。术后第一日9时CT明确显示“右侧额叶脑出血、侧脑室受压”,而医方直至当晚22时许才请神经外科会诊。此时患者脑出血量已增多、中线移位明显,病情危重。
5、生命体征异常未予足够关注:术后护理记录显示,患者于6月26日11时至13时间,收缩压持续高于170mmHg。在患者处于镇静状态、无法通过神志变化判断病情的情况下,医方未能高度重视血压异常及CT影像的动态变化,未能尽早组织神经外科评估,延误了可能减轻脑损伤的干预时机。
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全面审查与专业听证,最终出具鉴定意见,明确指出:
医方存在“头部影像检查欠积极”、“对治疗方式的评估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术前讨论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以及“术后病情观察和处置欠及时”等多重过错。
上述过错行为与患者病情加重、需开颅手术治疗及目前遗留严重偏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急性大面积脑梗死)的严重性及治疗方案的固有风险,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
同时,鉴定评定患者构成四级残疾,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为24个月,且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结合患者的伤残等级及长期护理需求,判决医方承担35%赔偿责任,帮助患方获赔60余万元。
李俊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