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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淋巴瘤化疗后并发感染,鉴定为次要责任,获赔14万元

发布者:李俊平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1日 223人看过 举报

2026-03-01

律师观点分析

患者某乙,男,67岁,因“淋巴结肿大2月”于2023年9月18日入住某大学附属医院血液科,诊断为套细胞淋巴瘤。9月21日开始R-CHOP方案(利妥昔单抗+化疗)治疗。输注利妥昔单抗期间,患者两次出现寒战、高热等严重输液反应,血小板一度降至25×10?/L的危险水平。主管医生曾建议剩余剂量暂停。然而,9月27日,医方在未充分评估患者状态的情况下,再次输注了500mg利妥昔单抗,患者再次出现严重反应,次日血小板降至10×10?/L的极低水平。9月29日,患者在输注血小板后,开始出现高热、多尿,随后迅速转为无尿,病情急转直下。但医方仅按“泌尿系感染”处理,未予足够重视。直至9月30日晨查房时,才发现患者血压已降至60/30mmHg,陷入休克。虽于10月1日转入ICU,但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于10月2日不幸去世。 李俊平律师团队深入研究病历、诊疗指南及药品说明书,认为医方存在一系列系统性、根本性的诊疗过错:

1、利妥昔单抗应用严重不当,埋下祸根:

用药时机错误:违反《套细胞淋巴瘤诊疗指南》,未将利妥昔单抗按标准方案在第1天使用,而是错误地分散在第5、6天。

忽视严重不良反应,继续用药:患者前两次输注已出现严重输液反应和血小板急剧下降,这完全符合药品说明书中“应考虑停药”的警示。医方不仅未停药,反而在血小板未恢复、未排除肿瘤溶解综合征风险的情况下,继续大剂量使用,直接导致患者陷入更危险的境地。

输注速度违规:第二次输注时,其速度(40ml/h)远超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不能超过首次滴注速度的一半(即7.5ml/h)”,极大地增加了不良反应的风险。

对肿瘤溶解综合征(TLS)的预防和救治全面失守:

识别失败:患者在使用高敏感性化疗药后出现高热、无尿、肾功能进行性恶化,是TLS的典型表现。但医方始终未能正确识别,误判为简单的泌尿系感染。

违背核心治疗原则:根据TLS管理指南,治疗核心是“积极水化、碱化尿液、纠正电解质紊乱、严密监测出入量及肾功能,必要时立即透析”。而医方的处理完全相反:在患者已无尿的情况下,仍盲目大量补液,导致心衰;未及时监测电解质和肾功能;未按会诊意见记录出入量;在肾功能恶化时,仍使用具有肾毒性的美罗培南,加重肾脏损伤。

2、会诊机制形同虚设:9月26日肾内科会诊已明确要求“记录24小时出入量”,但血液科并未执行。在病情恶化长达28小时内,未及时再次请肾内科、重症医学科会诊,错失了早期干预、如早期透析的黄金时间。

3、病情监测与抢救严重延误,违反核心医疗制度:

监测缺失:一级护理流于形式,对患者从多尿到无尿的关键病情变化、持续高热等,护理记录和病程记录均存在缺失,导致医生无法掌握真实病情。

抢救延误:从9月29日下午出现无尿到30日晨才首次测量血压,期间长达十余小时的低血压休克期被完全忽视,直接导致了不可逆的肾损伤和多器官功能衰竭。

4、虚构抢救记录:病历中长达10小时的“抢救记录”与家属陈述及当日值班情况严重不符,涉嫌伪造,反映出医院危重患者抢救制度的混乱。

5、告知严重不足:9月28日已下“病危”医嘱,却未告知家属,反而告知“输完血小板即可出院”,严重侵犯了患方的知情权,也让家属对即将到来的悲剧毫无心理准备。

案件结果: 本案经某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和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医方承担20%赔偿责任,帮助患方获赔十余万元。

李俊平律师,拥有“医学+法律”双重专业背景,致力于以专业力量守护患者权益,为医疗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发声。 本科毕业于山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太原
  • 执业单位: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120********89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
山西君瀚律师事务所
1140120********89 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