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世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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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专职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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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胜诉

发布者:陈世君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4日 6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女,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原告:炯XX,男,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广东XX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马X,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均X,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案件事实

原告刘XX、炯X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两原告的名片、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经营证明》、中国XX公司关于《律师调查令》的复函、原告刘XX与被告马X之间的通话录音、原告炯XX与被告马X、均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并向本院申请调取了证据中涉及微信号“wxid_r5u9sm140XXXX”、“CQ-XXXX”、“Mzj13XXXX”的实名认证情况(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复函确认微信号“wxid_r5u9sm140XXXX”的微信账户实名认证在原告炯XX名下,微信号“CQ-XXXX”的微信账户实名认证在被告马X名下,微信号“Mzj13XXXX”的微信账户实名认证在被告均X名下)。被告马X、均X对原告刘XX、炯XX的诉讼请求未作答辩,没有出庭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亦无提出相反的证据材料予以反驳。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也不存在影响其证明效力的因素,故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上述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情况:

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两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两原告共同经营未进行工商登记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布业”档口期间与自称是两兄弟、共同经营未知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的“某某纺织”档口的两被告之间多次进行布匹交易。根据两原告提交的两原告的名片、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经营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原告刘XX与被告马X之间的通话录音、原告炯XX与被告马X、均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认定已足以证实两原告共同经营“**布业”档口,以及两原告都有向两被告主张过涉案拖欠货款的事实。同时,根据原告刘XX与被告马X之间的通话录音、原告炯XX与被告马X、均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在两原告向两被告催收货款的过程中,两被告都有承认拖欠货款并承诺还款的事实,故两原告要求两被告均作为涉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共同对涉案拖欠两原告的货款承担清偿责任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两原告陈述称,原告刘XX与炯XX自2017年起于广州市海珠区***共同设立“**布业”档口和仓库共同经营纺织布料批发生意;两被告是在广州市海珠区***市场二楼经营布料零售生意,从2017年1月起向两原告购买批发布料,刚开始都是现金交易,没有赊账;从2018年开始因为双方交易多了就开始每半月结算一次,产生了欠账。

二、买卖合同的履行情况:

庭审中,原告陈述称,下单和送货的情况是两被告本人到两原告的仓库直接下单并且当场把货拉走,交易时是手工记账,也有两被告的签名确认,这些记账单都是一式三份,被告拉货时拿一份,半月结算时再给被告一份;后来两原告也是通过统计记账单计算两被告的欠款情况,在微信中和两被告确认过,两被告也可以自行统计记账单计算欠款情况;因为两原告搬仓库弄丢了记账单,所以现在提交不了记账单。为此,两原告提交了原告刘XX与被告马X之间的通话录音、原告炯XX与被告马X、均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其中原告刘XX与被告马X之间的通话录音显示:原告刘XX以“**布业”的名义通过181××××6788的手机号码分别于2019年5月9日上午11时和2019年5月9日下午13时向被告马X137××××6983的手机号码打电话,明确催要货款25680元,而被告马X虽承认欠款但以未收回货款为由拖延付款的事实。原告炯XX与被告马X、均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炯XX以“**布业”的名义在2019年多次向被告马X明确催要25680元的货款,而被告马X多次承认欠款并对拖欠货款表达歉意;但被告马X自2020年1月5日起未再回复;原告炯XX在2019年1月期间多次向被告均X明确催要25680元货款,而被告均X先是答应20号左右能转账给原告炯XX,后又称要年后了;但之后被告均X也未再回复。

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向两原告支付货款256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5680元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马X、均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炯XX支付拖欠货款25680元;

二、被告马X、均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炯XX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拖欠货款2568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拖欠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X、均X负担(受理费原告刘XX、炯XX已预交,由两被告迳付两原告,本院不再退回)。

陈世君律师个人简介陈世君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现为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湛江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湛江
  • 执业单位: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8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