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世君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20日 3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男,汉族,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郑文钊,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世君,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达,男,199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8年11月3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抓获并羁押。于2021年1月1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达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达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达与同案人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共同犯罪,故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吴某达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伤害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达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达能自愿认罪认罚,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吴某达(代理人莫某伟)等人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达实施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某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依法应承担合理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于2021年6月28日,原告人潘某主张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30078.35元。于2021年8月5日,莫某伟、何某利、蔡某进(代理人莫某伟)、被告人吴某达(代理人莫某伟)与原告人潘某的代理人潘大诗达成调解协议,莫某伟、何某利、蔡某进、吴某达等人一次性赔偿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8000元。
根据被告人吴某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达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