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世君律师:
本案是典型的公安机关未判明事实性质而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案例。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经办律师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并到办案机关了解案情,以便详尽掌握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经研究,辩护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合同纠纷,不应予以刑事手段介入本案。在此基础上,经办律师向办案单位递交(2018)广粤海刑字第37号《关于撤销罗某春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办案人员交涉,请求办案机关撤销案件。由于尚有涉案人眼未到案等原因,公安机关坚持呈捕至检察院。为此,经办律师把工作重点放在说服检察院上,于案件呈捕第二天,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恳请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嫌疑人罗某春的决定。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不批准逮捕罗某春的决定,罗某春于次日被释放。
陈世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