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世君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14日 8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传唤并羁押,次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XX,广东XX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XX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XX认罪认罚,依据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XX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沈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陈XX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性无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罚;2.被告人沈X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沈XX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综合考虑本案,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4.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和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恳请法院采纳。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沈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的OPPO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沈XX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