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与被告何X此前签订了《店铺投资合作协议书》拟共同设立公司并约定双方投资款均转入何X账号,由何X代为保管,A公司先后共向何X账号转入60万元投资款。但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公司无法设立,经双方协商,签订了《合同终止协议书》,决定解除《店铺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何X返还A公司已支付的60万元投资款。
但经A公司的催收,何X拒不返还投资款。A公司遂找到本人代理起诉,要求何X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件过程:
被告何X主张《店铺投资合作协议书》系因新冠疫情爆发且系双方约定解除的,其并无违约。
我方向法院提交了《店铺投资合作协议书》、《合同终止协议书》以及A公司向何X的转账记录以及聊天记录,力向法院证明A公司确实有按照合同约定向何X账号转账60万元投资款,并且在双方约定解除合同之后,积极要求何X返还投资款,但何X一直拒不返还60万元投资款的事实。虽然何X向法院主张其并无任何违约,但我方认为《合同终止协议书》已经约定了何X应向A公司返还60万元投资款,何X亦签字确认。何X在《店铺投资合作协议书》是否违约并不影响其需要向A公司返还60万元投资款的义务。除此以外,由于何X拒不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已经影响了A公司对该笔投资款的合理利用,我方还向法院主张要求何XX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何X向A公司返还投资额60万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0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律说:
在本案中,A公司与何X签订《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何X向A公司返还投资款时,《店铺投资合作协议书》就不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何X拒不返还投资款的行为是违反了《合同终止协议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公司当然有权要求何X返还投资款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的利息。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许多公司或店铺的开设计划胎死腹中。而这会导致许多投资人已支付的投资款无法收回。在此情况下,投资人应当向谁追回投资款,如何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在此,本人建议当投资项目无法开设时,投资各方及时订立书面协议对投资款的归还(归还方式、日期等)以及责任的承担作出明确的约定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各方的利益。当收取投资款的一方拒不返还投资款,亦无任何作为时,投资方应当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投资款的转账记录,催收的聊天证据等),及时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身的权利。
陈敏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