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被告李晃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双方对该事故认定均无异议,故本院应予确认。湘H×××××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刘某某要求某某保险公司在该车投保的交强险及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另,对于李某某、谈某某与某某汽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关系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车辆挂靠合同系复印件,无原件予以核实。同时,经庭审调查,李某某称湘H×××××车辆系其于2018年11月18日在谈某某手中购买,该车辆系谈某某个人所有,李某某并未向某某汽车公司支付任何管理费用,谈某某亦表示从未签过该份挂靠合同,且原告亦未提交湘H×××××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证予以证明该车在从事运输经营过程中系借用某某汽车公司的道路运输资质的事实,故原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认定李某某、谈某某与某某汽车公司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
刘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