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吕XX与毛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太平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太平XX公司对吕XX提出反诉。现三方已达成调解协议,2020年4月15日吕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毛X、太平XX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书面通知,太平XX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本诉原告吕XX撤回对本诉被告毛X、中国XX公司的起诉;
二、反诉原告中国XX公司对反诉被告吕XX的反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547元,由本诉原告吕XX承担。
刘容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