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诉被告刘XX、刘XX、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吴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X撤回起诉处理。
刘容律师
发布者:刘容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6日 1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X诉被告刘XX、刘XX、华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原告吴X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X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