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颢律师 时间:2020年04月22日 2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点评:
此案件18年初审,被告不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发回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为我方当事人挽回120万元损失
双方系建材公司和建筑公司原材料货款合同纠纷
被告公司称因后期工程转让,顾不构成原合同甲乙双方关系
公司甲方向乙方提供钢材300吨以上,货款未结清,差额共计XXX.35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法院经审理作出一下判决:
被告建设公司不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XXX.35元义务,该笔债务系由本案另一家公司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