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彭颢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13日 9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及XX与被告湖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8年9月
份通过浏览网络,看到被告A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企业信息,A公司工作人员邀请原告到现场实地考察,原告遂于2018年10月20日与被告签订《合同书》,A公司授权原告为河北省沧州市B家具系列的经销商,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公司转款16.8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2018年11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下单后,被告迟迟未发货,直到12月才发了6万元的货物,
原告收货后发现与订单不符,经双方协商,被告公司既不退货处理也不按原告要求发货,产品质量不达标无法安装,导致原告至今无法正常经营,亏损严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的《合同书》,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湖北XX公司同意支付原告及月华货款108000元,此款定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湖北XX公司未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可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湖北XX公司负担。